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行政区划 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平均增长速度 平均增长速度表明社会经济现象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逐期平均增长变化的程度,它不能根据各个环比增长速度直接求得,但与平均发展速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数量关系: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1。
平均发展速度是一种根据环比发展速度计算的序时平均数,由于各时期对比的基础不同,所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不能采用一般的序时平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分为水平法和累计法。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即将环比发展速度按连乘法用几何平均数公式计算。累计法,也称方程法,根据一段时期内各年发展水平总和与基期水平的关系,列出方程式计算平均发展速度。水平法着重考虑最后一年所达到的发展水平;累计法着重考虑整个时期累计发展水平的总量。
本《年鉴》内所列的平均增长速度均用“水平法”计算。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内。如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是以1978年为基期计算的,则写为1979-2008年平均增长速度,其余类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自2012年定期报表开始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该分类是由国家统计局组织修订,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11年4月29日发布实施。这次修订是在2002年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参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进行的。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共有门类20个,大类96个,中类432个,小类1094个。新增大类1个,中类36个,小类181个。
各个计划时期 《本年鉴》内所用各个“时期”代表的年份如下:恢复时期为1950年到1952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一五时期)为1953年到1957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二五时期)为1958年到1962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三五时期)为1966年到1970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四五时期)为1971年到1975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五五时期)为1976年到1980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六五年时期)为1981年到1985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七五时期)为1986年到1990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八五时期)为1991年到1995年;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九五时期)为1996年到2000年;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十五时期)为2001年到2005年;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十一五时期)为2006年到2010年。
法人单位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需视同法人对待的单位。法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业活动单位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