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来源:闽东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9-1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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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通过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幅度,使《条例》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对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公正性、裁量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我市此举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率先的。该《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并广泛征求意见,将《条例》规定的13种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20人以上50人以下、50人以上;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及违法持续时长、造成后果严重与否等为区分,将违法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相应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确保过罚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执法裁量不当行为发生,进一步规范人社部门涉及《条例》的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自我限权”,为执法权戴上“紧箍咒”,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全市根治欠薪工作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记者了解到,人社部门将依法对以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和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将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过程监管、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等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措施的落实。 (记者 张文奎)

网站编辑:朱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