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保障

参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纳入教育资助范围
来源:闽东日报 发布时间: 2019-12-1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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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人员情况。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近日,市民政局等12部门转发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的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办法确定发放的方式。各地分类落实资助的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的帮扶体系。

  此外,通知要求,我市各地要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完善法律援助、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教保障、机构关爱保障、日常探望、群团组织关爱服务、政府购买等六项服务机制,形成合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氛围。

  哪类人员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省民政厅等12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实施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申请、受理、查验、确认和终止的申办程序,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困境儿童有关政策进行分类施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孙丽晶) 

网站编辑:姚宇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