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制止家暴告诫规定

对四类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启动告诫程序
来源:闽东日报 发布时间: 2019-12-1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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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妇联联合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宁德市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实施告诫规定》(以下简称《告诫规定》),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宁德市妇联系统信访窗口来访数据统计,2015年以来宁德市妇联系统年均信访量约为270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类年均来访数225件,约占信访总量的83%,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告诫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接警单位应立即指令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应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告诫规定》对四类违反法律、法规的家庭暴力行为,将启动告诫程序: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决定实施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村居委会、街道和妇联等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做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市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宁德市妇女维权热线12338已并入12345热线运行,妇女若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应勇敢拨打110、12338或12345,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 赵巧红) 

网站编辑:姚宇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