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全省率先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阶段性实施失业金补助政策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来源:闽东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7-0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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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7月15日前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通知,将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通知同时明确,将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同时,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每人每月660元,其他县每人每月596元)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缴费6至11个月的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通知还明确,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方便快捷办理。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不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参保缴费信息确认是否符合申领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加快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补发进度,在政策执行起始时间至实际发放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及时予以补发。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从2020年1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通知下发后不再限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龄上限;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 (记者 张文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