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9〕108号”文批准的宁德市2018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及数额
项目名称 |
被征 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蕉城区工业储备地GY2018-11地块 |
七都镇 黄厝村 |
水田 |
25.8378 |
64.5 |
1666.5381 |
旱地 |
0.4724 |
64.5 |
30.4698 |
||
水利设施用地 |
0.5312 |
64.5 |
34.2624 |
||
其他农用地 |
4.8927 |
35.475 |
173.5686 |
||
其他土地 |
0.062 |
16.125 |
0.9998 |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蕉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2017〕9号)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2018〕29号)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所有。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
(三)安置途径:按照《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8月9日前以村委会或本村民小组为单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蕉城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93-2827091。
四、本通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通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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