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314号)等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对霞浦县长春镇大京等5个村2017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属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的项目,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已编制,并经霞浦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查和《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春镇大京等5个村2017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批复》(霞政地〔2018〕137号)的批准。
二、霞浦县长春镇大京等5个村2017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条件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经霞浦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业部门审查和《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霞浦县长春镇大京等5个村2017年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霞政地〔2017〕136号)批准,项目规模为52.79亩,其中采矿用地(204地类)面积为52.79亩,通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复垦可新增耕地49.21亩。
三、实施方案能够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方案切合实际、比较全面,且提供的图表数据齐全。方案中采用霞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霞浦县2015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图件,项目区地形测量图件准确,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合理。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土培肥等相关内容,注重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不断优化方案,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 宁德市农业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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