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工作措施” 做大做强养老产业

来源:闽东日报 发布时间: 2019-10-3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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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近日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工作措施》,从全面推广公建民营、加大民营养老扶持力度、大力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力度、强化政府和部门保障力度等方面,加大养老事业补短板工作力度。

  加大民营养老扶持力度

  我市将加大民营养老扶持力度。未经消防审批的民营养老机构按照“三个一批”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建民营”养老机构,各县(市、区)财政按照整改费用的60%给予奖补资金。各县(市、区)积极参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至少生成1个以上的普惠养老项目。支持国投等国有企业参与专项行动,做大做强养老产业。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同等享受以上政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老年人的集中供养需求,其余床位向社会开放。

  7类特定对象老年人

  全部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我市将7类特定对象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各县(市、区)财政对已验收并开展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沿海县每平方米每年300元、山区县每平方米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各县(市、区)应将公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免租金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使用。此外,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县(市、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开展情况的评估分数,市级财政对全市排名前三的县(市、区)居家养老专业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品牌奖励,用于该企业服务场所硬件设施的改造提升。

  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中心

  在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力度方面,我市将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60%、96%确定。各县(市、区)可将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打造成农村区域性养老中心,将附近乡镇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安置在区域性养老中心供养。各县(市、区)可将全护理的特困老年人统一安置到具备护理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此外,我市还将强化政府和部门保障力度。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到2022年将不低于80%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事业。 将养老护理员纳入我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在500元/人的基础上提高30%给予培训补贴。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符合医保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参保人员在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结算。(记者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