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宁卫办函〔2020〕6号
来源:宁德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 2020-09-18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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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健局、东侨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卫办函〔2020〕335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卫健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我省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严格执行标准,确保规范高效 

  与福建省卫健委《标准目录》相比,市卫健委编制的《宁德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见附件,简称《标准目录》,可在市卫健委官网下载),新增7个事项。分别是新增“011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01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等2个行政许可类事项,“1004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1005中医诊所备案”“1006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1007职业病危害申报”等4个行政备案类事项,新增行政确认类事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该目录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标准目录》将根据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各地可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提出对调整意见建议,并反馈市卫健委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卫健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尤其是《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 

    

  附件:宁德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试行)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