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宁德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11-18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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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政民规〔2022〕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编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残联,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18

  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十三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快速发展,儿童福利保障范围不断拓展,儿童福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孤儿的基本生活、医疗、健康、教育等保障制度日臻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能力和养育水平不断提升,为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儿童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康复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机构功能不完善、设施不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发展不均衡不充分、保障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为推进我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省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21〕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符合实际,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 

  (二)基本思路。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全市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三)主要目标。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态势不断巩固。儿童福利机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保障服务更加高效。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实现优化提质,完成宁德市儿童福利院新址新建,打造“养、治、教、康”和社会工作服务融合发展的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中心。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的儿童福利机构完成创新转型,蕉城区儿童福利院探索开展新型养育模式试点。 

  二、推进市本级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宁德市儿童福利院)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做好接收抚养工作。宁德市儿童福利院要积极接收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儿童。儿童移交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儿童户籍地所在地民政部门与宁德市儿童福利院签订代养协议,交由宁德市儿童福利院代为养育。代养儿童经费按照属地原则,除省级补助资金以外的费用,由入住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宁德市儿童福利院应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积极推进类家庭式养育模式,为将来融入社会,回归家庭奠定基础;可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全市儿童家庭寄养指导和评估工作。要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经评估适合回归家庭生活的孤弃儿童,协助属地民政部门依法安排送养工作。 

  (二)提升医疗保障能力。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赠等综合保障作用。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儿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对新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未参保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按照规定为他们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宁德市儿童福利机构应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立医疗机构(卫生站),或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定期为孤弃儿童提供健康体检、免疫接种,做好精神心理疾病预防、疏导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纳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和资金政策扶持范围。积极为集中养育的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明天计划”等公益性资助项目。 

  (三)提高康复专业能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能力建设,确保达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要求。制定机构内病残儿童康复方案,做好康复评估,开展康复训练。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及时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医疗康复服务,提升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社会散居孤儿及社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四)强化教育权益保障。教育部门应优先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学,儿童入学不受儿童户籍限制,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在辖区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部门应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都能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辖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教育部门应通过送教上门、开办特殊教育班等方式落实义务教育。儿童福利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对机构集中养育的孩子进行教育,加强孤儿艺术体育特长培养,做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帮助其积极融入社会。 

  (五)优化实施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机构内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少年儿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指导;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可送机构外职业学校学习,提高孤残儿童就业能力。 

  (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或社工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人际调适、亲职教育、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支持社工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社会工作方法的培训,切实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完善培训、招募、督导等制度,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为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儿童提供服务。 

  (七)积极推进创新发展。鼓励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鼓励共享优质资源,可以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才发展规律,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对于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机构内医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进行注册考核的,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与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机构内设立的特殊教育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各相关部门应鼓励支持机构内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实际从事岗位,进行相应专业的职称评定,按照有关政策解决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档案、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推进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自本实施方案下发实施之日起,全市不再新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再集中养育儿童,要在做好儿童移交、档案移交、所代管的儿童财产移交等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前提下,着力推进创新转型。新发现需接收的儿童,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分类安置与移交工作。  

  (一)加快推进转型。儿童移交后,县级民政部门要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地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二)切实履行职责。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三)提升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为转型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要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作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要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实施本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等,并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市民政局将把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列入民政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加强指导和督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将通报整改。   

  (二)落实部门职责。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快速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安排上给予统筹考虑。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为机构内适龄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将机构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财政部门要保障儿童福利机构的运转经费和儿童福利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支持机构内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将其纳入对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引导专业医疗机构与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评定工作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内设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列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16周岁及以上残疾儿童按照规定提供就业服务 

  (三)强化担当作为。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齐心协力,共同研究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特别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市级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与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确保转型中相关工作无缝对接,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要加强思想宣传教育引导,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其思想不滑坡、工作不断线;要密切关注儿童的思想状况,根据儿童个性特点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于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儿童加强心理干预,确保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平稳有序。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20222025年期间,每年10月底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