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宁德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1-05-2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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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养泉等6位代表:

  《关于解决“大龄黑户”落实户口、医疗养老保险难问题的建议》(第1218号)由我单位会同市医保局、人社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有效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一)存在无户口问题原因。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公民出生后,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随母自愿原则,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等。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个人原因,没有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无法正常申报户口,导致遗留无户口人员现象时有发生。一是未成年人黑户,主要有非婚生子女、公民个人私自收养(捡拾弃婴不送福利院或民间违法送养)、中国公民国外所生子女等;二是成年人黑户(大龄黑户),主要有婚嫁异地多年因各种历史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期未及时办理落户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等。 

  (二)解决无户口问题情况。为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6]36号)、《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等规定,开展多次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力度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2017年至今,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2323人,其中未成年人1799个,成年人524个,有效解决了历史遗留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二、积极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2015年,医保部门根据《关于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37号)规定,对宁德市辖区内因各种原因未登记户口的城乡居民(中国境外人员除外),凭村(居)委会出具的《宁德市无户籍城乡医保参保人员身份证明》申请参加宁德市城乡医保。无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与宁德籍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2019年1月开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后,无户籍人员因无身份证号码,无法通过税务部门的缴费系统参保,医保经办机构特为无户籍人员开辟手工登账参保渠道无法提供缴费票据当事人须到窗口办理。若解决了无户籍人员的户口问题,就可正常通过税务线上渠道办理缴费参保,便利这类群众。 

  三、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人社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等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凭相关证明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省针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已逐步放宽参保条件,如省内异地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港澳台居民可持我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等。无户口人员,因无身份证号码、无银行账户,目前尚无政策规定可以参保。 

  四、下一步工作部署 

  目前,根据代表们提出的宝贵意见,结合医保局反馈的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群中尚存在个别无户籍人员现象,我局下一步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引导,再次部署解决无户口问题专项活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摸底本辖区无户口人员,既要提供便捷服务又要严格把好落户关,切实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感谢代表们的建言献策,全市公安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职尽责,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领导署名:钱昌平 

  联 系 人: 谢鸿吉 

  联系电话:13959375118 

  宁德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