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2-1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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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管理,提升品牌公信力、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是指由市委市政府认定区域公用品牌,定位为对本地优质农产品品质认证,授权集体成员共同使用。宁德市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  建立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宁德海关、市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品牌建设工作部署,科学谋划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整体工作思路,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部署各成员单位实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公用品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制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有关政策和规定,推动出台相关奖补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各类品牌创建、产业项目等支持;

  (四)审核认定我市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主体资格,督促指导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公用品牌宣传报道,举办相关活动,营造发展公用品牌的良好氛围;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

  第四条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系统、科学、完备,且具有宁德区域特色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同时制定行业领先、填补空白、方便实施的关键标准。

  公用品牌产品标准体系调整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健、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商务、粮储、海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协作机制,贯彻落实好《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分工抓好各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自检和质量承诺、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检、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全覆盖抽检制度,通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公用品牌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  准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是在宁德市辖区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协会会员(成员)资格。

  第七条  申报企业及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许可授权或“三品一标”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的一项以上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二)采用并实施已建立的农产品标准体系中相应的标准,或制定高于标准体系中的相应标准;

  (三)如实在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录入生产、加工记录信息,消费者可查询;

  (四)近一年内无失信行为;

  (五)一年内经监督抽检或者专业机构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食品安全等事故;

  (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商标注册权人递交书面申请进行初审后,由主管部门和品牌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企业所属行业类别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核验,并形成审查报告,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在宁德主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商标注册权人与申请企业签订《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授权使用协议》,颁发使用证书。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公示一次品牌授权使用情况。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九条  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仅限于被授权企业的产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范围包括:

  (一)在主营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和防伪标志;

  (二)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商标;

  (三)在宣传产品和服务的各类广告中使用商标;

  (四)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使用商标。

  第十条 品牌授权使用企业设计附有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的包装、标签、广告等情形时,要严格按照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注册商标的设计图案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样稿须报商标注册权人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自行印制使用,并要做好商标标识印制台账。

  第十一条 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注册商标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注册商标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且排列在申请产品自有商标之前或之上,并符合国家关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品牌授权使用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续用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使用者在未获得再次授权前,不得延期使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品牌授权使用企业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国内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二)可优先参加宁德市主办或协办的大型节会展会、论坛、贸易展销等活动;

  (三)可享受宁德市渠道拓展、宣传推广等公用资源服务;

  (四)享受政府出台的扶持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品牌授权使用企业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合格,维护产品品质和声誉。

  (二)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食品、农产品须统一纳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四)按规定做好公用品牌营销推广和售后服务工作;

  (五)不得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公用品牌商标标识、包装等;

  (六)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公用品牌商标。

  第六章  退出机制和追责

  第十五条  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实行动态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每年复核一次授权使用企业资质,品牌授权使用企业在授权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使用资格:

  (一)有以次充好、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产品质量不达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使用期限内未达到区域公用品牌营销推广基本要求,或无特殊情况不配合、不参与营销推广活动的;

  (四)未经允许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区域公用品牌专用商标包装的;

  (五)授权使用证到期未提出续用申请的,或续用申请被驳回的;

  (六)主动提出退出授权使用的;

  (七)生产主体注册地变更为宁德辖区外的;

  (八)发生其他影响区域公用品牌声誉或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被取消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使用资格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宁德市主流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并书面告知品牌授权使用企业。品牌授权使用企业应立即终止使用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剩余带有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的包装、标识物、广告等在一个月内自行销毁,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商标。 

  第十七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及其他损害品牌形象和声誉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违法责任,并纳入失信黑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予以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的建设管理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实际情况报批,主要用于宁德市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品牌策划、营销、管理、检测、宣传、保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