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1-3000-2011-00030
  • 备注/文号: 宁政办〔2011〕44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11-03-22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关于做好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1〕44号
发布时间:2011-03-22 12:03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农业局、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

分公司关于做好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关于做好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农业局           宁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稳定粮食生产,化解农户自然灾害风险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推行,并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实事办好,努力完成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参保率80%的目标,扎实推进我市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及早部署,扎实做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一是已经开展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屏南、古田两县,必须继续加大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和完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确保参保率;二是新启动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尽快成立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配合,及早部署,科学制订实施计划方案,切实抓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参保率。

二、积极宣传,规范投保。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乡镇、村要积极配合保险部门加大对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宣传和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种粮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保险。对于不愿意投保、不交付保险费的农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统保单位向投保的农户收取;未经农户同意,不得从国家发放给农民的有关补贴款中强行扣抵;对不愿意参保的农户,不得采取由乡镇政府或县直主管部门代垫保费将其纳入统保范围;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更好更快地把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实施,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织的作用,以行政村、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一是各乡镇要抓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部署、落实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早部署、早落实;二是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投保农户的保费收取,若农户愿意从有关补贴款中代扣,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本人签字同意,规范手续;三是农业部门要及时向人保财险公司提供当地水稻播种(制种)面积,认真做好参保数量的核实,积极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宣传、灾害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四是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保险工作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培训工作,建立理赔规程,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做到查勘及时,理赔及时,小灾必须在一个月内理赔完毕,大灾必须在两个月内理赔完毕。为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从今年起,所有的赔付款必须通过粮食直补政策建立起来的“一卡通”或“存折”支付保险赔款。理赔款必须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方式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五是财政部门要做好参保数量的复核、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特别是要抓好代扣保费的规范、监督工作;六是要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财政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各(市、区)农业部门每月14日前向市农业局报送;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农业局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于4月1日前将有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分别报市人保财险分公司非车险部、市农业局计财科。

四、落实资金,及时拨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农业保险方案,落实承担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市、县(区)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财政补贴资金要在种植户承担部分到位后及时划转至人保财险公司帐户;各县(市、区)农业、乡镇、村协助承保公司进行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6%以内开支,其中农业部门2.5%、乡镇村3.5%。

省财政根据核实的各县(市、区)保险公司承保水稻种植(制种)数量和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省人保财险公司,再由省人保财险公司转拨给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对不按规定投保和上报材料不完整及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不予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保险公司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人保财险公司申请省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2、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3、保险单复印件、各市、县(区)投保情况汇总表、明细表电子文档,上述材料经省农业厅、财政厅会审后,由省财政厅拨付补贴资金。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应留存以下文件备查:保险合同(保单)、开具的保费收据、投保农户或村统保缴纳的保费复印件及投保情况表。

省、市农业、财政和人保财险公司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保险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2011年水稻种植保险方案

2、2011年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方案


附件1:

2011年水稻种植保险方案

 

一、开展范围:全省(不含厦门市)

二、保险项目

按水稻播种面积,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险费率4%,每亩水稻保险费12元。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三、赔偿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造成水稻灭失、死亡70%(含)以上损失的,按下式计算赔款: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60%,分蘖期80%,孕穗抽穗期100%

(二)因自然灾害或病虫害造成水稻损失率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保险金额的80%赔款,即每亩赔款240元。

损失率=每亩损失的植株数量/每亩种植的植株数量

(三)如果种植户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大于投保水稻面积,按投保水稻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比例赔付。

四、承保方式

尊重农户投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种植30亩以下种植户可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国有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单独投保。

五、政府扶持政策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具体比例由设区市财政局确定),农户承担20%。对不愿意投保、不缴保险费的水稻种植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省财政厅建立800万元大灾风险准备金,当人保财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80%时,启动大灾风险准备金,人保财险公司与省财政厅按照1:1承担。


附件2:

2011年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方案

 

一、开展范围:全省(不含厦门市)

二、保险标的

持有效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依法制种,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生产管理正常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按本年度杂交水稻制种面积投保。

三、保险责任

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高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造成保险水稻灭失、死亡的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600元。

五、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4%,每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费24元。

六、保费承担方式

中央财政补贴保费35%,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参保户承担20%。

七、赔偿处理

因自然灾害、病虫害造成杂交水稻制种损失率在50%(含)以上、70%以下的,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即每亩赔款480元;损失率在70%(含)以上的,按100%赔偿,每亩赔款600元。

生长期赔偿比例:返青期赔偿60%,分蘖期赔偿80%,孕穗抽穗期赔偿100%

八、投保方式

合法生产杂交水稻种子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制种10亩(含)以上制种农户直接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投保。制种10亩以下的,以制种农户所在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投保。

九、投保原则

坚持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投保原则,对于不愿意投保、不交付保险费的农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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