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0-3000-2008-00025
  • 备注/文号: 宁政文〔2008〕70号
  •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08-04-29
  • 有 效 性: 失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文〔2008〕70号
发布时间:2008-04-29 03:04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3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掌握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准确地查清基本市情市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服务,为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准确把握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发展现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确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明确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加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德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确保普查经费的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同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六、严格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翔实的宣传工作计划,推进普查宣传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在全市形成应有的宣传氛围。市各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中宣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达到使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效果。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切实提高普查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真实、可信。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统计  普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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