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1-1203-2010-00066
  • 备注/文号: 宁政办〔2010〕110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10-05-31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宁德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0〕110号
发布时间:2010-05-31 12:05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

宁德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中专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4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宁德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

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和《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闽政办〔2010〕148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我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推进“平安闽东”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不断增强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有效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切实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全面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三、组织机构

依托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构筑“防火墙”工程的组织、指导、督察和考评。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组织机构,具体抓好本地区“防火墙”工程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督察指导和检查考评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010年,所有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员工应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确定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底,《消防法》第73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底,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可结合旧城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2011年以前,全市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及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组织考核。

(三)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城市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2010年,各县(市、区)政府要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建制村、城市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政府(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并加强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0年底,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1年底,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前底,全市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2010年,重点镇、中心镇、街道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其所辖建制村、社区达标,10%的建制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2011年,一般建制镇和30%的乡达标,其所辖建制村、社区达标,10%的建制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2012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达标,其所辖建制村、社区达标,10%的建制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

(四)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2010年,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2.提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集中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升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防灾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并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主要媒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逃生自救能力。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从2010年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保险等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科学制定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5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防火墙”工程的动员部署,下发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情况开展检查。2012年,市政府将组织对全市各地“防火墙”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二)部门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闽政〔2004〕19号)确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要对本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跟踪、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的专题培训和内部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三)农村、城市社区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政府、机构、组织要落实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任务,开展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制定防火公约,指导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结合实际发展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四)社会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加强、改进和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消防教育培训、火灾疏散逃生演练等,定期研究解决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导、检查。社会单位 “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所属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六、考评验收

为规范和统一全市“防火墙”工程实施,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公安机关要制定提升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的建设考评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依照“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认真组织考评验收。

(一)政府及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的检查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组织年度考评验收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每年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组织考核考评。上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照标准每年组织考核。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各单位自查评价合格后,依照归口管理原则,经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机构考评验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单位自我检查评价合格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

(四)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工作,由各地公安机关每年组织检查考评。上级公安机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四项责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落实年度考评,适时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要确立专门联系领导,采取措施重点帮扶。要根据工作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有效推进。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发动部署,深入推进本行业、系统“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经验交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大力开展“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加大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典型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为“防火墙”工程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约束机制。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和安全评估内容。对 “四个能力”建设考评不达标的社会单位,由各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办公室函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企业开户银行和保险企业,并抄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作不落实或年终考评不达标的农村、城市社区,取消其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平安建设”等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1.宁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2.宁德市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

准(试行)

 


附件1

宁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

2  术语

2.1  社会单位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1.1 2.2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1.2 2.3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5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  消防安全管理人

根据单位的需要,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实施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2.7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单位内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机构、部门,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8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2.9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10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以专职、志愿消防队员为主的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2.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12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13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火灾隐患,提出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的方法、措施。

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有具体计划,并明确目的、要求和内容。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表格。

3.1.2  消防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并组织员工开展岗位防火检查。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表格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3.1.2.1防火巡查

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2防火检查

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1.2.3季节性检查

季节性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应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特点及上级部署,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消防安全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3.1.2.4岗位防火检查

岗位防火检查由从业人员每日实施。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3  火灾隐患整改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书面通知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3.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应急指挥系统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应急指挥系统的职责。

3.2.2  专职、志愿消防队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专职队业务训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每年的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并保持完好。

3.2.3  预案制定和演练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楼层、场所、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和现场警戒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及现场警戒的程序和措施。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单位应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协作单位。

3.2.4  灭火与救护

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5  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

单位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1  基本技能

单位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并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3.3.2  疏散引导员

单位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负责发生火灾时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正确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3.3.3  应急处置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培训教育管理

    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培训目标和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做好培训教育记录。建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切实采取措施改进。

3.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由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

(2)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职责;

(3)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有关火灾事故案例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等。

3.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应对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进行考核,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自救能力,熟悉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

新从业人员和进入新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4)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5)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7)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4.4  日常安全教育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部门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活动计划。单位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消防安全活动主要形式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文件、通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灭火器材使用及自救逃生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熟悉场所和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8)其它安全活动。

3.4.5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设置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1)消防安全布局标志;

(2)消防设施及其使用方法标志、标识;

(3)危险场所警示标志、标识;

(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其他消防宣传标志、标识。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夜间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志、标识。

4  考评验收

4.1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级。具体评定方法,由宁德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4.2  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定方法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4.3  申请“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场所及其所在建筑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依法取得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并按标准进行自评;

(3)无重大火灾隐患;

(4)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含,下同)火灾事故的。

4.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自评报告后,应按照评定方法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应报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考评验收。

    4.5  对评定不达标的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评定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单位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备案,由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组织随机抽查。

    4.6  评定为达标、基本达标的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5  附则

本标准涉及各类表格、标志标识可参阅宁德市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相关资料。

 


附件2

宁德市农村、城市社区

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试行)

 

1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德市各乡(镇)、街道及社区、建制村。

2  建设要求

2.1  基层消防组织机构建设

2.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社区(建制村)等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辖区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

2.1.2  村(居)委会成立村(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其他村(居)委会成员和驻村(社区)警务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消防安全委员会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1.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消防安全联防联治等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兼)职消防队工作职责。

2.1.4  村(居)委会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公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志愿(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

2.1.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村(居)民委会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2.1.6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年组织考评、兑现奖惩。

村(居)委会与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与辖区物业管理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7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室(消防服务中心),配备消防档案柜与必要的办公用具,制作消防设施分布图、消防组织网络图,存放消防基本情况档案、火灾情况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消防会议记录档案、《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消防巡查档案、消防设施器材档案等资料。

2.2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2.1  乡(镇)政府要制定消防规划,完成总体规划并已依法批准的城镇,消防规划审批率达100%,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

2.2.2  村民委员会要编制简易消防规划。结合乡村道路建设,逐步打通消防通道;结合村民住宅建设,逐步落实建筑防火间距;结合饮水工程、水利灌溉工程建设,逐步落实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2.3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镇、街道、村居,应在供水干线上建设消火栓。自来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口。消火栓的设置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2.4  社区、建制村要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或消防器材箱,确定维护、看管责任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至4000户的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的不少于4个,并布局合理。

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要配置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消防战斗服、消防头盔。

2.2.5  街道、社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有记录。

2.3 消防群防群治基础建设

2.3.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村(居)委会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2.3.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文明村镇、社区和文明户等评内容。宣传情况有记录。

社区、建制村要至少设置1个固定消防宣传专栏、橱窗,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并在主要街道、道路旁和居民楼出入要道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也可以利用乡村夜校、阅览室、文化站、宣传板报和乡村广播等宣传阵地,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冬春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当地民俗活动期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2.3.3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会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3.4  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2.4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2.4.1  乡(镇)、街道和社区、建制村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2.4.2  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2.4.3  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专职、志愿消防队要达到“五有”(有组织、有队址、有车辆、有执勤、有训练)要求,配备 6名以上专职人员,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进行管理和训练,实行24小时执勤。

2.4.4  街道和社区、建制村要组织建立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热心消防工作、经训练培训、具备一定灭火技能的青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人,定期开展灭火演练,能够扑救初起火灾,具备应急处置火灾事故能力。

2.4.5  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未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季度组织进行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

联防队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承担扑救初起火灾职能。

3  考评奖惩

3.1  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的考评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或派出机构)负责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级。具体考评实施办法由宁德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3.2  考评结果优秀的建制村、社区,授予“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奖牌。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3.3  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创建文明城市(乡镇、街道和村居)考评时,取消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4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含)及亡人火灾事故的,取消评优资格。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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