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1-1201-2010-00059
  • 备注/文号: 宁政办〔2010〕102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10-05-18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10年宁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0〕102号
发布时间:2010-05-18 12:05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10年宁德市整治违法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等九部(委、局)《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2010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38号)要求,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2010年宁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0年宁德市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发改委  经贸委  监察局  司法局

建设局  工商局  安监局  电业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2010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年”为抓手,结合我市“环境治理与保护攻坚年”行动安排,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规定。全面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推进海西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和环三都澳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整治

1、确保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障江河湖库环境的休养生息,扎实开展“两江三溪”干支流企业违法排污综合整治。各地要在原有调查摸底和整治的基础上,明确今年整治重点和项目,尽快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在年内完成县级以上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并基本完成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建设,促进水源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水质更加安全可靠。

2、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业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牵头落实,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前完成重点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取缔、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生猪散养户聚集区域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各重点流域干流上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同时,各地政府要牵头组织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切实按照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引导养殖布局、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促进生猪养殖规模发展、集约发展、有序发展。

3、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经贸、环保、工商等部门扎实推进,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前完成对所有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无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零排放”,单机锯片在3片(大片)以下(含)、锯机在2台(含)以下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的关闭及设施拆除。同时,各地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核定集中加工区的石材企业数量、产量,加快园区及配套堆渣场的规划、布点、建设,确保年底前石材加工企业都进入区内统一管理。此外,古田县要抓紧推进石材废(渣)料综合利用,年内建成一个以上的石材废渣(料)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4、强化流域督查考核。要继续实施不间断巡查,开展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通报、预警。要建立流域整治工作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促进整治工作和责任的进一步落实。环保、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联网,建立监控制度、落实监控要求。对不落实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和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及时通报经贸、电力部门严厉处罚。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重点减排项目监管。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已运营的蕉城区贵岐山、福鼎市、霞浦县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运行管理,加快管网配套,提高进水浓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福安市、柘荣县、古田县污水处理厂要加紧调试,5月底前进水负荷率达到60%以上;周宁、寿宁、屏南县污水处理厂要在6月底建成投运;COD减排任务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寿宁、柘荣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在6月底建成投运,福安市、霞浦县、古田县、福鼎市、周宁县、屏南县等已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要在6月底建成投运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2、加大工业污染减排力度。全市8个省级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组织推进,按时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重点污染源和合成革、造纸、制药、食品、火电厂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杜绝因个别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全市出现减排异常增量核算情况。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加强环保“三同时”检查,对未经审批或未落实“三同时”要求的项目责令停建停产。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1、全面排查排污企业。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时,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各地要对辖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沿途两侧燃煤锅炉及利用木材、工业废弃物边角料作为燃料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长期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验收;对偷排黑烟、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2、开展工业园区整治和造纸、制药企业深度治理。其中,工业园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环保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滞后和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造纸、制药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深度治理,严格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查处利用暗管、雨水沟违法排污行为。各地要在6月底前淘汰关停废水治理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的以废纸为原料的生产线。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  辉(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铭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忠(市监察局局长)

姚更青(市发改委主任)

刘建华(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陈宁生(市经贸委副主任)

    游文清(市监察局副局长)

    许文贵(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传春(市司法局副局长)

     余红光(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刘思忠(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  华(市安监局科技副局长)

     李万宝(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许文贵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同时,将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两江三溪”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各类工业园区整治等工作的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通过环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至5月下旬)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上旬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两江三溪”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务必按工作要求及时上报。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593-2898980

传    真:0593-2824833

电子信箱:ndhuanbao12369@163.com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 治理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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