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政规〔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通知》(闽常办综〔2022〕64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函》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等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清理工作,决定对市政府规章6件、规范性文件373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

  (一)《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办法(试行)》等5件市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均未涉及“放管服”改革、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等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等事项,继续有效。

  (二)《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未涉及“放管服”改革、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等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等事项,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原起草单位要主动牵头,在本决定发布后,及时按照政府规章修改程序完成修改。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宁政文〔2021〕148号)等214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13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1件、其他事项200件,未涉及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等优化营商环境事项,继续有效。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均未涉及“放管服”改革、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等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等事项,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原起草单位要主动牵头,在本决定发布后,及时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完成修改。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2010〕11号)等133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9件、其他事项124件,未涉及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等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等事项,上述文件由于工作任务已完成、与上位政策不相符或有效期到期,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