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2021〕111号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31号)精神,促进我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构建远洋捕捞、冷链物流、精深加工、销售服务等全产业链发展新模式,形成竞争力强、具有我市特色的远洋渔业新格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批准新增或购买远洋渔船

  对经国家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县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

  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每艘渔船市级财政按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10%(大型金枪鱼围网船40万元/艘、超低温延绳钓船20万元/艘)予以一次性奖励;县级财政按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20%(大型金枪鱼围网船80万元/艘、超低温延绳钓船40万元/艘)予以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二、支持引进或并购外地企业

  对我市引进的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格,且拥有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到5000吨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予以奖励500万元。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引进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到5000吨,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予以奖励300万元。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运回远洋自捕水产品

  对运回本省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奖补,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80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200元,其中省级财政奖补比例50%、市级财政奖补比例10%、县级财政奖补比例40%。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四、支持远洋渔业队伍技能培训

  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参加省级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企业管理人员、船员技能和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的,由渔船所属企业注册地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

  对远洋渔船更新、配置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电子渔捞日志、船位监控、远程视频监控、公海转载监管、先进渔具、超低温冷冻、渔获物自动分拣加工、环保与卫生等现代化设备的,由渔船所属企业注册地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创新远洋渔业服务机制

  相关部门要创新通关监管方式,优化渔需物资和自捕水产品入境通关流程,便捷远洋渔船进出港手续,提高出入境查验效率,高效办理紧急入境相关边检手续,加强渔业合作信息沟通,加大远洋渔业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各部门参与的工作联运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办、宁德海关、宁德边检站、宁德海事局、人行宁德中心支行

  以上受奖励企业(含渔船)如十年内迁离宁德市需全额退回补助(奖励)资金;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取消或退回当年项目补助(奖励)资金。在此期间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实施意见也作相应修改。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