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要求,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共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传染病防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二女家庭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14个事项。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12大类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点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妇幼健康、基本避孕、卫生监督、卫生应急、老年健康服务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按现行政策执行。对于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按照常住人口数和省级人均补助标准,给予县(市、区)80%比例补助,20%比例由县(市、区)分担。随着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补助政策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或市情实际进行及时动态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下同)。对于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

  2.重大传染病防控。全省或跨区域性质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安排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

  (二)医疗保障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按照参保人数和省级人均补助标准,给予县(市、区)80%比例补助,20%比例由县(市、区)分担。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省级人均补助标准,给予县(市、区)80%比例补助,20%比例由县(市、区)分担。城乡医疗救助出险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兜底。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按“三无”病人欠费金额、绩效考核等因素安排对县(市、区)统一结算支付。

  (三)计划生育 

  主要包括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二女家庭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内容,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农村二女家庭奖励资金,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按省级财政制定的人均补助标准,给予县(市、区)80%比例补助,20%比例由县(市、区)分担。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在省级资金补助基础上,由县(市、区)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补助。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在执行省级扶助金标准的基础上,市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每人每月增加600元扶助金,市与县(市、区)按1:1分担。对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在省级资金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四)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市、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医联体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任务的,由县(市、区)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对县(市、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县(市、区)逐步加大本级财政对公立医院“六项投入”的落实力度。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科研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信息化建设等。按照市级以上事业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安排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县(市、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对各地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予以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药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等,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资金,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

  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市、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市、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各县(市、区)可在市级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市级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地方级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市、区)标准高于省、市级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一级备案后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逐级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省和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省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按照保持现有市级与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级与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将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市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预算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医疗卫生领域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预算资金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医疗卫生投入责任。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类财政事权的保障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