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政〔201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市政府现行规章2件,市政府、市政府办现行规范性文件340件是否涉及产权保护进行专项清理,经审查: 

  市政府现行规章未涉及产权保护相关内容。市政府、市政府办现行规范性文件涉及产权保护相关内容的14件,其中不违反相关规定予以保留的11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上位文件规定予以修订2件,内容已被其他文件覆盖予以废止1件。其余326件规范性文件不涉及产权保护相关内容,但其中2件规范性文件因文件制定依据已废止和文件不再执行的原因,一并予以废止。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涉及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规范性文件14件,其中予以保留11件,修订2件,废止1件。 

  (一)涉及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规范性文件11件予以保留。 

  1.《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宁德地区贯彻<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署〔1993〕综144号); 

  2.《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宁德地区贯彻<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宁署〔1993〕综214号); 

  3.《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宁德地区地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署〔1997〕综15号); 

  4.《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宁德地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宁署〔19989号); 

  5.《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署〔1999〕综135号); 

  6.《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2001〕文28号); 

  7.《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我市房改房二级市场的通知》(宁政〔2002〕文33号); 

  8.《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执行<宁德市直单位先行解决离退休人员(5.12)住房工龄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03〕文218号); 

  9.《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316); 

  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大”农民增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106号); 

  11.《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7161号)。 

  (二)涉及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规范性文件2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原起草单位要主动牵头,在本通知发布后,及时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完成修改。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1.《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21号); 

  2.《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宁政〔20149号)。 

  (三)涉及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规范性文件1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宁德地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宁署〔1996〕综86号)。 

  二、未涉及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规范性文件2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215)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0929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891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