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0-0213-2010-00180
  • 备注/文号: 宁政〔2010〕1号
  •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10-04-19
  • 有 效 性: 失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2010〕1号
发布时间:2010-04-19 12:04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六费”(即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下称“改革涉及人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8〕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广大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和收费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职,依法征费,勤奋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人员,既是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人员安置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实、抓细、抓好,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事业编制人员“转岗不下岗”、聘用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以及人员安置“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分类有序、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用三年时间(即在2012年3月1日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三、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人员安置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属单位的人员安置由市交通局具体实施,市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县属单位的人员安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

(二)依法依规、分类安置。按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税务部门按规定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对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接收单位。改革涉及人员,凡是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坚持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安置工作有序开展。改革涉及人员的编制随人员划转。人员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四、人员安置意见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根据人员构成情况,实行分类安置的办法,确保在三年内并争取更快更好地完成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按照省里文件要求,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可成建制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管理等相关机构。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也可转岗到需要充实人员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或高速公路养护等相关领域。

(二)公路、水路运管费和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此类征管人员在所属的道路、水路运输和航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和航道管理等工作。

(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

1、属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国道316古田水口大桥征管所征收人员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安置。

2、市属管理的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和福鼎桐山、宁德八都、福安白塔、柘荣等4个公路通行费征管所人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由市交通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1)事业在编人员安置途径

①转岗安置。福鼎桐山征管所和宁德八都征管所事业编制人员成建制划转宁德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负责在全市公路系统内部转岗安置。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及市属管理的福鼎桐山、宁德八都、福安白塔、柘荣等四个通行费征管所从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福安白塔征管所和柘荣征管所事业在编人员由宁德市交通局负责转岗安置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中:由于职能转变,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事业在编人员在其内部转岗安置;福安白塔征管所、柘荣征管所的事业在编人员分别成建制划转到市交通质监站、市县乡公路管理所转岗安置。上述机构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划转。

事业在编人员三年内合规合理的工资(相应扣除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待安置期间已发部分)随安置人员转至接收单位。三年内合规合理的工资含“五金”的单位负担部分(下同)。“五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②提前退休。符合事业在编人员提前退休条件的,由接收单位接管后,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③分流安置。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的事业在编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一次性给予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补助,即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期间单位已缴的“五金”相应扣除(下同);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将人事关系转入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在编人员,一次性给予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补助。

事业在编人员选择分流安置的,须在《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适用一次性给予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补助。

(2)聘用制合同工安置途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通告》(闽政〔2009〕10号),我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所撤销,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聘用制合同工劳动合同终止。

①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及市属管理的国道104四个通行费征管所从国有企业单位借用的聘用制合同工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其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相应扣除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待安置期间已发部分)随人员划转给原单位。

②鼓励自主择业。选择自主择业,自愿放弃转岗安置的聘用制合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9〕50号文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根据在本单位服务的年限(从事公路通行费征费工作时间,下同)发给经济补偿金和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一次性补贴补助。

③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选择转岗安置的聘用制合同工,根据在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由市交通局推荐返聘安置到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

选择转岗安置的聘用制合同工由新聘用(录用)的单位重新办理聘用(录用)手续,核定工资待遇,其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相应扣除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待安置期间已发部分随安置人员转至接收单位调整使用。

一次性补贴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市交通局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办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补贴补助的时限为《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超过办理时限的不再适用一次性补贴补助。本《实施意见》印发前,退休人员、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制合同工不适用一次性补贴补助。

《实施方案》印发后,市属聘用制合同工由待安置阶段转入转岗安置阶段,聘用制合同工可申请自主择业或返聘转岗安置。

(3)为促进改革涉及人员顺利转岗安置,适应新岗位要求,提高劳动技能,给予市属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事业在编人员和聘用制合同工安排一次性劳动技能培训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安排退休人员安置保障金预留,随人员划转接收单位接管。

3、属有关县(市)管理的省道301寿宁双湖、省道302福安桂林、省道302周宁、省道303屏南上培、省道304古田大桥等5个公路通行费征管所征管人员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人员安置期间,各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交通运输各领域,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域需要加强有关工作、充实人员时,按有关规定优先从改革涉及人员中选用。

(四)鼓励事业在编人员提前退休。截至2012年2月,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在编人员,或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经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转岗到新单位后办理提前退休。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者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在编人员,由医院证明,并经设区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予以办理病退(其中对已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予以办理退休)。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在编人员,予以办理退职。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继续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逐步转岗安置。

(二)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所事业在编人员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有关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方案由接收单位报市编办核定。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与核定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

事业在编人员在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视同技术工种工作年限,由市人事部门申办专场考工培训班,按技术工种年限条件和有关规定参加初、中、高技术等级岗位的考核考试。

(三) 改革涉及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宁德市公路局接受安置在编人员,宁德市公路局接收安置后,事业在编人员因改革涉及人员提前退休和接管的退休人员而增加的社会保险人数,纳入市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计入宁德市公路局与有关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基数。

(四)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人员安置费用,含事业在编人员安置的经费、人员安置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补贴补助、劳动技能培训费、退休人员安置保障金预留以及其他费用等,在地方安排资金和中央对地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前,市财政予以先行垫付;中央、省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延迟拨付人员安置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为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在市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交通、财政、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落实,认真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妥善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交通等部门要做好人员安置的接收、转岗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事业在编人员转岗安置的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调动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人员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依法依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劳动关系;社保、医保及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养老、医疗、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转岗手续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三)制订方案,严肃纪律。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要锁定改革涉及的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数量,严格把关,严禁突击进人和进行人事调整。要做好本行政区域改革涉及人员的登记、核实、分类、建档等基础性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组成、补偿情况、人员安置去向等基本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强化跟踪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市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稳步推进,稳定大局,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引导;要建立和落实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调化解矛盾,促进改革稳步实施;要认真安排好待安置期间干部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各人员安置接收单位根据需要,积极组织转岗培训工作,切实把稳定工作贯穿人员安置全过程。

七、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改革涉及人员转岗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税费改革△  人员  安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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