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0-0202-2008-00091
  • 备注/文号: 宁政文〔2008〕199号
  •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08-05-28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渔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政文〔2008〕199号
发布时间:2008-05-28 09:05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渔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41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促进渔业经济和谐发展,确保渔区社会安定稳定,现就做好我市渔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渔业的高度,从落实为民办实事项目,解决渔区群众最现实的问题,保护渔民最切身的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渔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渔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把渔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要针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渔民群众的需求,结合现代渔业建设、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行政执法等工作,大力营造良好的渔业保险舆论氛围。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渔业保险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从而提高广大渔民群众参保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工作分解落实到镇、到村、到人,实现定员、定职、定责,确保任务完成。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与人保财险公司要建立联合推进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公,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工作情况,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渔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扎实开展工作,为参保渔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又快又好开展。此外,各县(市、区)要按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支付由市、县两级承担的10%保费,市政府将视情予以拔补。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业 渔业 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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