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0-0203-2009-00075
  • 备注/文号: 宁政文〔2009〕203号
  •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09-06-11
  • 有 效 性: 失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贷款难的实施意见
宁政文〔2009〕203号
发布时间:2009-06-11 12:06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贷款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坚定信心,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切实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宁德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4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宁德银监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专营机构建设。目前已被上级行确定为试点单位的银行业分支机构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尚未明确为试点单位的银行业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成为上级行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建设试点单位;已组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的银行业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各自上级行的工作衔接,认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系的运作,提高为小企业服务的专业化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平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依托行业协会对各个行业企业进行分类评估,筛选出有市场发展前景、有效益、有信用、管理好,但一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的企业,主动向银行业机构进行推荐和对接。6月份由市经贸委牵头,市人行、银监分局、市融资担保协会和银行业协会配合,共同举办2009年第一届银企洽谈对接会。

(三)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中小企业贷款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按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押,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推出系列化、便捷化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并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利率优惠,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在2009年度市政府考核银行奖励中,各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增长要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银监分局制定后,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二、努力优化信贷环境

(四)市经贸委牵头会同人行、银监等部门抓紧研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办法,对企业基本面平稳、信用记录较好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自动展期、延长授信期限、增加授信规模,对因当前共同的市场压力出现阶段性效益下降的企业暂不降低信用等级等扶持措施,并迅速组织实施。

(五)市银监分局要积极推动正向激励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和监管模式,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机构布局等挂钩,推动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市银监分局要会同各银行业机构,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精神,创新适应本地小企业特点的还款方式,切实研究解决 “先还后贷”增加企业筹资负担等问题。

(六)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银监分局、人行、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和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高固定资产(包括专用设备)抵押率、延长贷款抵押物登记有效期限,推动商标、专利、品牌抵押贷款,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等具体问题,形成可操作的办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七)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力度研究推广适应软件等高新技术产业特点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特点和科学有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对自主创新和产业提升的导向作用。

(八)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人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建立辖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广泛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银行业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提供信息参考,有效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风险。

(九)市经贸委和市银监分局要密切配合,推进“宁德中小在线”信息网建设,大力宣传银行业信贷政策和融资产品,进一步扩充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和融资在线申请等栏目,为中小企业融资构建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十)强化政银企会商机制。由市政府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参加的企业融资会商协调会。经贸部门要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就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新增长点项目和产业经营发展的资金供求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会商,分产业分地区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县(市、区)可加大政银企会商密度,引导银行业机构、担保机构和企业三方资金供需对接。

(十一)建立银行业机构贷款情况考核通报机制。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各项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各分类指标情况。

(十二)建立工作联系点。目前,先以福安市、福鼎市和福安船舶行业协会、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协会、省化油器行业协会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合作或授信协议作为试点,两地和三个行业协会要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收集研究企业贷款融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与各级经贸、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对接,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同时,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属共性问题的,市经贸委、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要迅速研究并制订出台相关措施意见。

四、健全担保体系建设

(十三)推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及吸收民间资金增加对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十四)创新担保合作方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业务;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对新创立高成长型小企业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

(十五)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增进银保互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十六)建立激励示范机制。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建立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选择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信机构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金融机构可按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差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应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办法,对资信度高、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金融 中小企业 贷款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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