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0-0103-2024-00027
  • 备注/文号: 宁政文〔2024〕46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24-03-19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文〔2024〕46号
发布时间:2024-03-29 09: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宁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63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目的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有助于全面摸清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准确掌握其数量、分布情况、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

  (一)建立资源目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二)规范公布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完善管理机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建强专业队伍。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市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所有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标准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核实、登记,按本次普查标准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5.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发挥文物保护、博物馆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通过普查,发展壮大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6.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普查过程中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成立宁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文物四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市文物四普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市文旅局(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文物四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文物局)等部门(名单附后)。市文物四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文物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全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局(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各自文物普查工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由蕉城区负责开展普查实施工作。全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二)实施步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建立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复查和新发现文物调查,按照标准做好文物信息的采集、登记和录入工作。市级普查机构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在此之前要适时召开本区域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三)技术路线 

  1.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过程中,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对于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于新发现文物,逐一采集文物基础信息,所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2.审核、上报普查数据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由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审核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

  3.普查成果质量抽查运用统计抽样调查理论和方法,对各地普查成果的质量进行抽查。

  4.汇总、应用普查成果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普查队伍,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筹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并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及相关文物信息资料等,合力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二)做好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参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市级层面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费、试点工作等支出。县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以上未包括的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强化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质量把控,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严格执行普查标准,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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