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1-0206-2009-00171
  • 备注/文号: 宁政办〔2009〕229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09-12-30
  • 有 效 性: 失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9〕229号
发布时间:2009-12-30 09:07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制订的《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2009年1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市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保障范围 
    (一)申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和东侨管委会),至申报之日已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即576元/人·月)。
    3、申报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下(含13平方米)。
    4、其他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报;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报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二)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申报条件:
    1、具有市区居民常住户口。
    2、已在市区就业,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均满1年以上。
    3、月收入低于2600元。
    4、其他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仅实施实物配租。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各自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宁德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3、低保家庭应提供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企业困难职工应提供市、区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档案户证明》;
    4、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审核
    1、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及人数、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各自主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2、审核。区直各主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及人数、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核实,并在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提出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区房改办;市直单位统一报送市房改办。由市、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开展入户调查,分别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
    (三)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闽东日报》、市政府、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上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实施保障。公示无异议后,对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登记对象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轮候实施住房保障。
    三、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
    单人25平方米、2人家庭每人19平方米、3人家庭每人1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每人13平方米。
    (二)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低收入家庭3元/平方米·月·人,低保家庭5元/平方米·月·人。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60元/月。
    (三)实物配租
    1、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低保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免收,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1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1元/平方米·月,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2元/平方米·月。
    2、已就业且单身无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承租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四、实施保障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009年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新增发放对象控制在562户。发放时间从10月计起。
    优先保障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重点优抚对象。其他低收入家庭轮候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二)实物配租
    新购、建廉租住房符合预售条件前一个月开展对象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优先保障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重点优抚对象。市区新购、新建廉租住房原则上应按一定比例划出房源,定向供应已就业且单身无房的大中专毕业生,并按月收入从低到高进行分配及轮候(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规定 
    (一)严肃纪律。凡弄虚作假、瞒报、编造廉租住房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今后每年5月至7月份期间组织申报一次,并对上一年度保障对象进行复核。申报和复核结果均在相关媒介上进行公示。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意见 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