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0-0200-2019-00053
  • 备注/文号: 宁政文〔2019〕115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19-06-28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宁政文〔2019〕115号
发布时间:2019-07-10 11: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对《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将《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登记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登记管理”。 

  二、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以及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取出让金和配套费”修改为“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以及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可销售非人防车位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96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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