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0-0200-2019-00053
- 备注/文号: 宁政文〔2019〕115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19-06-2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对《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将《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登记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登记管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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