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1-0200-2018-00038
  • 备注/文号: 宁政办〔2018〕108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18-06-04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宁政办〔2018〕108号
发布时间:2018-06-08 11: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 2018 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4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宁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宁委发〔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加大机构职责整合力度,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机构,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3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二)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分别牵头,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2条规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三)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认真执行向本级党委报告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度。完善政府立法立项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科学制定和组织实施201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233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及我市实施意见)  

  (四)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本市实际,确定对宁德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大、影响面广、带动力强、有紧迫需要的重点立法项目。重点推动出台《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9条规定)  

  (五)完善政府立法评估制度,进一步推进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工作服务发展大局,适应现实需要,进一步推进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推进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641条规定)  

  (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研究修改《宁德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344条规定)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七)根据中央和省、市的部署,研究制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加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机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健全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推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卫计委、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文广新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950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  

  (八)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1条规定)  

  (九)建立健全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策调整。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4条规定)  

  (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追责程序。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先行先试容错纠错制度,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的社会氛围。构建“可溯源、可追责”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市监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分别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5条规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一)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数字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0条规定)  

  (十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3条规定)  

  (十三)推广运用行政指导、指引、奖励等柔性执法方式。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遴选公布典型行政执法案例。推进行政执法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单位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6条规定)  

  (十四)依法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的权责事项,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及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8条规定)  

  (十五)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1条规定)  

  (十六)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编制、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依法界定和规范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职责。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2条规定)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七)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增强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9条规定)  

  (十八)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府院、府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依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0条规定)  

  (十九)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财政支出、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民政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5条规定)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切实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场所、经费、车辆等相关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 

  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5条规定)  

  (二十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研究制定宁德市行政调解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综治办、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6条规定)  

  (二十二)建立健全行政裁决相关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保障行政裁决决定的有效执行。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法院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7条规定)  

  (二十三)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深入贯彻《信访条例》, 

  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1条规定)  

  (二十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属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转同级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3条规定)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五)切实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行政执法人员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形成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5条规定)  

  (二十六)健全完善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行政纳入晋升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1条规定)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二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分工方案》的要求,保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法治建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考核评价,督促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分工方案》)  

  (二十八)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5条规定)  

  (二十九)全面加强我市政府法治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省、市改革要求,制定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加强和优化政府法治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力量配备与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6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三十)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推进政府法制研究机构建设。以问题为导向,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交流合作,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加大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力度。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学习交流,推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法学会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1122条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对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也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到2018年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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