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0-0208-2008-00003
- 备注/文号: 宁政文〔2008〕23号
-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2008-04-24
- 有 效 性: 失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防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保障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现将《宁德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十六日
宁德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本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偿还,保证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保障土地收储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按照“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安全运作、确保还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是指政府从每年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的比率提取的专项用于偿还市本级开行贷款本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政府信用合作额度内的贷款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能
第四条 设立宁德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领导小组,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风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投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领导和协调,审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风险防范,安排贷款的年度还款计划。
第五条 风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风险基金管理部和财务部,挂靠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和各部门的工作。
2、拟定本管理办法。
二、风险基金管理部主要职责:
1、为领导小组决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落实领导小组的投资决策及交办事宜。
三、财务部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基金,保障基金的安全。
2、负责提出贷款的年度还款计划并落实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
3、负责协调与开行还贷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风险基金必须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式运行。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从收到的每期土地款(不含各部门为盘活资金而委托代收储的土地收入)中的30%拨入基金专户。
二、市财政局每季度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拨出30%进入风险基金专户。
三、风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风险基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申购新股等低风险、变现能力强的项目上,不允许用于股权投资、项目建设、买卖股票等高风险、变现能力差的项目上。
第八条 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偿还开行贷款的本息和第七条所规定的投资项目,不能用于其他任何款项支出。
第九条 风险基金用于偿还开行贷款本息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风险基金用于投资由风险管理部提出,经财务部审核后报市风险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的偿还由财务部根据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安排还款计划,财务部必须于每年12月前将次年的还款计划报风险基金领导小组审议,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建立基金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领导小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违规投资等违法乱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基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可由风险基金领导小组进一步制定补充性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风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金融 贷款 管理 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