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2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效能办: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精神,结合宁德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延续执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0〕31号),延续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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