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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20〕93号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成文时间:2020-09-24 发布时间:2020-10-14 10:50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跟踪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检验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共同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事项。

  委托第三方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实施满1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确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委托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进展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估委托方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

  评估委托方负责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市司法局负责评估委托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通过征询意见、调查研究等方式,提出年度评估计划建议,明确评估项目、执行机关、评估时间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年度评估项目一般不低于3项。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力量,与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关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且不得为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评估委托方应当与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的内容、要求、期限、经费预算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应当成立由专家、学者和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为主的评估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评估人员、评估指标、评估步骤等。

  评估方案经评估委托方审查后,由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相应文件档案、数据图表、音像视频等,并为评估机构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选取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进展和执行效果的评估指标。评估指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包括执行体系建设、相关执行机关协同配合和执行举措的时效性、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等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实现程度,包括产生的近期效益和远期影响,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等;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

  (四)行政系统内部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五)评估委托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座谈交流、专家论证、实地调查、抽样检查、问卷调查、舆情跟踪、数据收集等形式开展第三方评估,全面收集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资料、图文、数据,全面了解利益相关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问题导向,对照评估指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判,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建议可行。

  评估委托方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后报市政府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讨论评判,并由评估机构修改完善后报评估委托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评估报告反映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完善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经验推广或者跟踪审计、跟踪督查、跟踪评估的重要参考。

  市政府领导对评估报告作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确要求的,由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按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所需经费预算列入评估委托方部门预算。评估实施经费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经费安排和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评估委托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及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评估工作,不得引导评估机构作出预设的事实判断和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评估成果归市政府所有。未经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评估报告,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评估工作延误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评估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可以追缴评估费用;违反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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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