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精神,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保持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4∶4∶2银担风险分担业务,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范围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市再担保公司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做大政银担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国资委,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宁德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自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各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30万元补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成果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可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鼓励举办创业孵化基地专家巡回服务、签约创业导师帮扶、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提升服务能力,相关支出可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组织编制部门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按政策及时提供适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岗位,用于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合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收费优惠,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优惠。落实惠台系列举措,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来闽创业就业。(责任单位:编办、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
(七)推进精准就业扶贫。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可按吸纳人数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奖补。对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补。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创造更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其中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占一定比例)的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职责,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九)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实训基地等教学资源,为失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对承担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劳动力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开始停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就业成本。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用足用好财政资金,促进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部门职能作用。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稳定就业形势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的支持措施,立足职能职责,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公安、农业农村、民政和残联部门要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和困难毕业生实名信息,为毕业生享受就业帮扶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十六)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开展精准服务。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实名制管理服务。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提高政策申领便利化水平,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手段,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地要用好用足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政策,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和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
宁德市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隐私保护|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收藏本站 收藏本站 取消收藏本站
网站标识码:3509000001 闽公网安备:35099902000024号 闽ICP备11005255号
版权所有: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宁德市人民政府承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