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宁德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4〕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
一、征收主体:宁德市建设局。
二、征收标准:
(一)市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按每户每月9元征收,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每户每月3元征收。市区范围的界定,目前为:东至金蛇头村;西至南漈公园、戚继光公园;南至福洋村;北至单石碑村。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征收,费用由单位支付(该费用主要是指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和统筹费用,其他特约上门服务项目费用不属本费征收范围)。
(三)市区大中专院校(含职业中专)寄宿学生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费用由所在学校支付。
(四)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管理的市区主次干道路段为一级路段(商场、集贸市场、店面、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征收;其他路段为二级路段(商场、集贸市场、店面、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征收;营业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征收;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征收。
(五)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含单位内部招待所)根据实际床位的70%征收,按每个床位每月5元征收(不得另向旅客征收),在册人员按第二大点第(二)点征收。
(六)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如有对外营业、承包的餐厅、食堂、舞厅等营业性场所按第二大点第(四)点的征收。
(七)临时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征收,饮食类临时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征收。
(八)从事城市间客运(始末站一端在市区范围内)的车辆(按车籍地),出租车、面的按每辆每月10元征收;中巴车按每辆每月15元征收;大客车按每辆每月20元征收;货运车按核定吨数每月每吨3元征收。农村客运车辆暂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照宁德市建设局制定的《宁德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宁建城〔2008〕3号)执行。宁德市自来水公司、交通运管部门、有关物业公司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征收用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设施的维护。
五、本通告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 收费 通告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隐私保护|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收藏本站 收藏本站 取消收藏本站
网站标识码:3509000001 闽公网安备:35099902000024号 闽ICP备11005255号
版权所有: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宁德市人民政府承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