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二)排污登记单位
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排
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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