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
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重新申请
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原因。
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变更
适用于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许可有效期不变。
审批部门变更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调整
适用于除重新申请、变更等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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