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许可证
正本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副本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
(二)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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