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单位批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被省直有关厅(局)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直有关厅(局)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 天计发),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2 次,一往一返计1 次。抽调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所在单位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 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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