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09-1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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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19年1月,按照《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关于“不跨设区市的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的要求,以及宁德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宁德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体制改革2018年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明确提出我市要制定出台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我们结合实际,就我市霍童溪、交溪两条不跨设区市的省级重点流域,制定出台《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试行两年。

  两年来,我市实际筹集并分配生态补偿资金3844万元。市本级、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县(市、区)实际补偿金额为:市级财政-400万元、东侨开发区-200万元、蕉城区-1478万元、福安市-1767万元、屏南县1304万元、寿宁县884万元、周宁县825万元、柘荣县731万元、福鼎市100万元,上述金额已扣减各地自身筹集的部分。

  我市《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健全了霍童溪、交溪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增强了流域上下游共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意识,促进了流域上下游关系的协调,对提升全流域水质取得一定效果。2019-2020年,霍童溪、交流流域水质,连续两年位列全省12条重点流域水质第一、二名。

  现《暂行办法》已试行两年,应进行修订。同时,近两年均有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会议上提议,适当提高市本级的正向激励金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资金筹集比例等,逐步做大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盘子。

  二、原《暂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适用范围方面,增加霞浦县作为交溪流域补偿范围。同时,参照福鼎市的补偿方式,霞浦县在筹集资金时,不参与筹集;在补偿资金分配时,每年给予20万元定额补偿。

  主要理由:霞浦县柏洋乡是交溪支流茜洋溪的源头,涉及柏洋乡坑口、周厝坑、大岭、吴洋、西坑等村,支流汇水面积约30平方公里,2019年制定《暂行办法》时,暂未将其纳入补偿范围,本次修订建议进一步完善,将柏洋乡纳入。

  同时,因柏洋乡作为一个乡镇,不宜按照补偿资金上解和分配时的各因素、指标权重进行计算,建议参照福鼎市管阳溪定额补偿的办法,对柏洋乡也采取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参照柏洋乡交界的柘荣县2020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与县域面积比例,拟每年定额补偿霞浦县20万元。

  2.资金筹集和资金分配方面,一是将市财政的正向激励金,由每年200万元提高到每年300万元,统筹用于资金分配。二是将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定额筹集的补偿金,由每年100万元提高至每年200万元,并直接补偿给蕉城区,主要用于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主要理由:一是相较于省级和省内其它地市的补偿资金额度,我市的补偿资金盘子较小,且连续两年均有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增加市本级的正向激励金。同时,相关县(市、区)政府筹集部分,每年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和用水量的增长,也有一定数量的增长。因此,建议适当增加市级正向激励金。二是近年来,随着宁德时代等“金娃娃”项目的落地和发展壮大,我市中心城区的面积和人口规模分别达到60平方公里、60万人。与此同时,中心城区的供水规模大幅增长,城区的金涵水库、官昌水库等水源地保护任务也越来越重,霍童溪也是将来中心城区的主要水源地,蕉城区为保护流域环境作出积极努力。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为更好地保护中心城区水源地,确保广大居民饮水安全,对蕉城区承担的中心城区水源地保护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3.新修订办法的名称和实施日期。修订后,《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并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暂行办法》(宁政〔2019〕2号)同时废止。

  三、《补偿办法》主要内容

  我市的《补偿办法》,主要参照省里办法,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资金筹集、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和保障措施6个方面内容。

  1.适用范围。《补偿办法》适用于我市交溪、霍童溪流域。对于纳入我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闽江、敖江以及非跨县流域,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2.基本原则主要明确了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要落实加强统筹、差别对待、规范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3.资金筹集。参照《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规定了我市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主要采取“市级安排一块、县(市、区)集中一块”的方式进行。

  市级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安排正向激励金300万元。

  县(市、区)筹集部分主要包括两块:一是按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其中,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按3‰比例上解,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按2‰比例上解。二是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其中,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按0.02元/立方米计算上解,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上解。

  东侨开发区每年定额筹集补偿金200万元。

  4.资金分配。参照《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一是规定了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置。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分别按70%、20%和10%的权重来分配补偿资金。二是设置了地区补偿系数。即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的补偿系数为l,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的补偿系数为0.5。

  此外,福鼎市和霞浦县采取定额补偿方式。即福鼎市和霞浦县在筹集资金时,不参与筹集;补偿资金分配时,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定额补偿,不参与其它资金分配。

  5.资金使用。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点源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等6个方面)和资金使用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6.保障措施。主要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区域合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