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的七条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4-2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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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的七条措施》(宁政办〔202031号,以下简称“七条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市、县(市、区)长粮食生产落实责任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属地责任,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同时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春季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农发明电〔202037号)和梁市长、黄副市长批示精神,结合宁德实际,提出加强粮食生产安全的七条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粮食生产任务。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七条措施: 

  一是对完成2020年粮食生产任务清单的县(市、区)政府视完成面积给予绩效考评正向激励加分,对不能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绩效考评扣分。 

  二是按照各乡镇、村2020年粮食生产任务清单,对完成粮食生产任务清单超额面积排名在前10的乡镇和前100的村,给予每个乡镇奖励10万元和每个村奖励5万元。 

  三是鼓励发展规模种粮。对于种粮面积大于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四是提高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由10%提高到20%,由县级财政承担提高部分的补贴。 

  五是鼓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对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给予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采用全基质育秧的,县级财政给予每盘补贴2元;服务主体为农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和机械化收获服务的,规模大于30亩以上的(含30亩),县级财政按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是鼓励提高机械化服务水平。购机户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风送式喷雾机、植保无人飞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组合米机、粮食清选机、大米色选机,在正常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购机金额20%的累加补贴。 

  七是切实防止耕地抛荒。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耕地抛荒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支持抛荒耕地复垦复种,特别是对抛荒耕地复垦复种粮食作物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以上措施自202011日起实施,有效期12个月,具体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中央、省有出台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三、主要特点 

  一是针对性强。针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村的2020年粮食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压实粮食生产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粮食生产任务。针对种粮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制定倾斜措施,有效扩大粮食生产面积。针对粮食生产机械,大幅提高购置补助,鼓励农户购置农机,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程度。针对耕地抛荒,提出耕地复垦复种措施,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问题。 

  二是措施有力。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村2020年粮食生产任务目标,结合奖惩措施,有力推动粮食生产任务的完成。并从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安排6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完成粮食生产任务清单超额面积排名在前10的乡镇和前100的村;并要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种粮大户、水稻机械化全基质育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农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和机械化收获服务)、购置粮食生产机械、抛荒耕地复垦复种粮食作物,提高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 

  三是责任落实。每一条措施都明确了市直责任部门和县(市、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