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9-10-2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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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市政府下发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19〕13号,以下简称《工作措施》)。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及行业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文件内容,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作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市,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6处提到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特别强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事业发展”。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对养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迫切需要出台力度更大的政策和举措,解决当前养老工作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根据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养老工作调研督查的成果,市政府瞄准问题、结合实际,从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入手,推出了我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工作措施。

  二、 重点内容

  《工作措施》主要包含“全面推广公建民营”、“加大民营养老扶持力度”、“大力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力度”、“强化政府和部门保障力度”这五大方面内容。

  (一)全面推广公建民营 

  一是养老机构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二是明确机构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是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多种方式,可跨区域捆绑打包,可采取综合评标法。

  四是原则上不收取承包经营费,有收取的统筹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和机构的再投入建设。

  五是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老年人的集中供养需求,其余床位向社会开放。

  (二)加大民营养老扶持力度 

  一是非营利性民营养老机构按照“三个一批”要求整改合格,各县(市、区)财政按照整改费用的60%给予奖补资金。

  二是各县(市、区)至少生成1个以上的普惠养老项目,支持国投等国有企业参与,做大做强养老产业。

  三是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同等享受以上政策。

  (三)大力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将7类特定对象老年人全部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建立沿海县每平方米每年300元、山区县每平方米每年200元的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制度。公建的照料中心(站)应免租金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使用。

  三是市级财政对全市排名前三县(市、区)的居家养老专业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的品牌奖励。

  (四)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力度 

  一是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0%,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60%、96%。

  二是将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打造成农村区域性养老中心,将附近乡镇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安置在区域性养老中心供养。

  三是各县(市、区)可将全护理的特困人员老年人统一安置到具备护理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四是推广蕉城区慈善幸福院模式,每个沿海县至少建设10所,每个山区县至少建设5所。

  五是由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居)干部兼任村级助老员,走访、探望留守老年人,动态更新信息台账。

  (五)强化政府和部门保障力度 

  一是到2022年,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的比例不低于80%。

  二是对参加养老护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在500元/人的基础上提高30%给予培训补贴。继续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

  三是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参保人员可用社会保障卡结算。

  四是闲置校舍经教育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规定手续后,可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五是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养老工作滞后的县(市、区)要重点督办。

  咨询部门: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0593-2888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