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9-03-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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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行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迅速兴起,给市民带来了新的出行方式,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共享经济发展,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维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一系列亟待规范管理的问题。为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市民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厅局《关于转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交运〔201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宁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发布实施。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暂行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为出发点,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管指导、负责实施具体管理、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承租人自律守规的责任体系,打造绿色、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为广大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提供便利,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根据我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加快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现全市规模调控,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三、如何配套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础设施?

  为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切实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暂行办法》对完善慢行车道规划、保障车辆通行便利、优化车辆合理停放三个方面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进行了明确。要求:要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运用大数据分析、完善慢行车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对新、改、扩建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车道,要按规范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要抓紧划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为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要按照“交通相宜、方便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车辆停放需求,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公交停靠站、大型商业圈、办公区、医院、居住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划设停放点位,通过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设定停车位,规范自行车使用和停放,以满足市民需要;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是由哪个部门主管,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

  《暂行办法》中明确: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本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计划;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准入审核;组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环境和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会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违法停放车辆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给予公开通报并限制投放。

  《暂行办法》中还规定: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事故处理工作实施监管、指导,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停放车辆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运营企业及用户分别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一)在我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中标企业应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车辆停放秩序监管协议并登记备案。

  (二)投放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车辆投放前应报告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集中定点定量投放。企业投放的电动车辆应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公示的非机动车辆产品目录中备案登记后,向我市车辆管理所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上牌手续。

  (三)应当对承租人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共享电动助力车服务。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四)须设置适应我市实际情况和要求的企业组织机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设立投诉受理平台,不得在车辆上发布小广告。

  (六)建立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卫星定位系统,实行电子围栏管理,将数据实时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开放数据监管平台,及时将乱停乱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整至划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可采用个人诚信积分等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禁止不诚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督促用户文明用车。

  (七)在本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照300辆单车至少配备1名运维人员的要求,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卫生保洁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应急保障措施;企业应当定期自行检测车辆,及时撤回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影响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在更新车辆时,应提前15日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投放。

  (八)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 承租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