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9-03-0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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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全市政府采购规模首次突破20亿元,达到24.22亿元,比上年增长 64.66%,占财政支出比重8.07%,其中,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金额9.57亿元,比上年增长75.24%,实际中标金额 8.85亿元,节约资金0.72亿元,节约率为7.51%。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增长,2015年出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政府采购的金额起点、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太低,降低了采购单位的采购效率;实行网上超市采购后,对采购单位通用设备自行采购没有设置金额起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采购单位对零星小额项目采购的自主权;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适用不够明晰,监督管理不够细化明确等等,因此,对2015年出台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5〕92号)进行调整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效果,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对原目录标准进行修订,出台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9〕16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明确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三)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明确评标方法。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技术、服务等标准较为统一的部分品目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标方法。

  (五)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三、特色亮点

  (一)提高自行采购的标准。将目录内金额起点和目录外限额标准统一提高至50万元,设置了网上超市自行采购的金额起点,提升小额零星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便利性和规范性,降低了交易性成本。

  (二)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扩大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三)与网上超市品目有效衔接。对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进行细化调整,与网上超市品目匹配,充分发挥网上超市灵活便捷,价格透明的优势,提高了采购效率。

  (四)明晰政府采购工程的政策适用。明确以采取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划分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项目监管主管部门。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采用政府采购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解决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策衔接问题。

  (五)扩大市属医院卫生单位采购设备的自主权。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和医疗设备的同类品目的认定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品目编码最末级为准,进一步简政放权。

  四、落实措施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各采购单位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均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二)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三)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采购单位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四)、坚持内控监督,进一步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办事指引

  (一)自行采购方式的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网上超市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未实行网上超市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需用自行采购方式的,需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二)采购方式的确定。

  1.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复印纸,市级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县(市、区)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通过网上超市采购,1万元以下,可自行采购,也可网上超市采购。车辆50万元以下,网上超市或自行组织采购;50万元(含)到200万元,网上超市或法定采购方式;200万(含)以上,公开招标。其他货物或服务类(定点采购除外)金额起点以上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非招标方式 ,2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2.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政府采购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4. 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三)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统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宁德市及各县(市、区)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宁德市及各县(市、区)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