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制定出台《宁德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保护好宁德的绿水青山,让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促进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将更好地推动流域沿线地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有效促进流域上游的周宁、寿宁、柘荣、屏南等山区县共享下游地区经济发展成果,对推进我市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的交溪、霍童溪流域,具体范围涉及交溪流域的福安、周宁、寿宁、柘荣、福鼎和霍童溪流域蕉城、屏南、周宁等县(市、区)。对于纳入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闽江、敖江流域,以及其它非省重点流域和基本处于单个县域内的流域,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补偿资金筹集方式
我市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由市级财政安排和县(市、区)集中筹集构成。
市级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重点流域生态保护正向激励金200万元。
县(市、区)部分综合考虑上下游保护工作、受益程度、地方财力和用水总量等因素,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按照一定比例、一定标准筹集上解生态补偿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按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按3‰比例上解,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按2‰比例上解。二是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按0.02元/立方米计算上解,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上解。
另外,考虑到东侨开发区的工业和生活用水,用水量统计都在蕉城区,应适当承担部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所以东侨开发区每年定额筹集生态保护补偿金100万元。
三、补偿资金分配方式
一是规定了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置。主要按照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分别按70%、20%和10%的权重来统筹分配补偿资金。水环境质量因素:按照各县(市、区)主要流域、小流域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森林生态因素:按照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两项指标各占10%的权重分配资金。用水总量控制因素:按照年度实际用水总量和控制目标与全市用水总量和控制目标的占比分配资金。
二是设置了地区补偿系数。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分配时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即流域上游的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的补偿系数为l,流域下游的蕉城区、福安市的补偿系数为0.5。
另外,考虑到福鼎市管阳溪是交溪支流源头,流经柘荣县后汇入交溪(福安市饮用水主要从交流取水)。由于我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刚起步,补偿资金总盘较小,模拟2017年数据进行测算时,福鼎市出现补偿倒挂现象,不仅得不到补偿,还要倒贴,与“下游补上游”原则不符。同时,参考了福鼎市近两年安排管阳镇的生态补偿资金,我市《暂行办法》提出福鼎市不参与资金筹集,每年给予定额补偿50万元。
四、补偿资金使用安排
一是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点源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及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等6个方面。
二是安排程序。《暂行办法》提出我市自2019年起试行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相关部门于2020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核定的各县(市、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用水量和森林因素指标等数据报送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测算并提出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后报送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市直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规定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适时对各县(市、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是建立奖惩机制。规定了对挪用补偿资金或未将资金用于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视情况扣减该县(市、区)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作相应处理;对水质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或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县(市、区)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以后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
四是鼓励区域合作。明确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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