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如何公示?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10-1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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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物业小区应当按照美观、规范、实用的基本原则设置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和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牌应包含物业服务公示栏、公共收益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上述公共收益收支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