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如何明确治理和修复主体?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5-1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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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