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①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公民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尽量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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