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来源:宁德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5-1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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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一般从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