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与本省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的技术转让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1%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重点企业在外所属科研成果在宁转化成果突出的,按项目开发金额比例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企业,合法获取技术成果,单项技术交易额≥200万元,并已在闽转化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该项目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在宁注册企业,按规定获取技术成果,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200万元间,并已在宁转化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该项目技术交易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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