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福建省内企业牵头承担的本细则实施时在执行期(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包括经国家批准延长执行期的情形)和2023-2027年度新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厦门市属企业由厦门市按其政策执行。
省财政资金已按要求配套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再予以奖补。
(二)申报奖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获得立项(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六个月内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单个项目获得的中央财政经费(以下简称国拨经费)支持不低于500万元。
(四)项目应已获国家立项批复并已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并且首批国拨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执行期后拨付的国拨经费,牵头承担企业仍可提出资金奖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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