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四五”以来至2027年度(2021-2027年度)新批复建设(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省财政科技资金已配套支持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不再予以奖补。
(二)申报奖补的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的牵头承担平台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平台在向科技部申报时原则上须经省科技厅推荐,通过其他渠道推荐的须在申报前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平台应已获科技部批复建设(重组入列)。
(五)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纳入奖补范围。
厦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由厦门市按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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