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入选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每人2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人才在企业内进行技术研发、管理提升等,包括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仪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培训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等,具体由入选者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和主导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拨付剩余50%。
政策依据:《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2号)
(2)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遴选一次,人数不超过20名,入选者给予每人奖励12万元,分3年平均发放,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市“特支计划”人才《荣誉证书》,纳入人才管理,享受相应人才服务。入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人员,自然授予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不再享受市级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的通知》(宁市科〔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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